普法时刻丨激光灯束惹的“祸”

时间:2024-08-16 17:17: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薛高徵

炎炎夏日,正是结伴出游的好时光。

旅游景点拍照打卡,记录行走印记无可厚非。

可万万没想到,随手一拍,“拍”坏了手机摄像头。

近日,留坝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六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与陈某来到留坝某景区游玩,在景区口进行拍照留念,此时杨某与其员工正在调试激光灯设备,王某与陈某拍完照后,发现自己的手机摄像头出现拍照有彩色斑点等故障,认为是杨某调试的激光灯束所致,后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手机维修费、折损费共计7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与陈某在事发前并不知道激光灯照射有损坏摄像头的可能,而杨某虽知晓这种风险的存在,但认为发生的概率极小,故心存侥幸未及时设立警示牌。通过审判团队细致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杨某向王某、陈某支付手机维修费3500元,杨某即日便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及时在景区设立了相关警示标语。

法官说法

该案虽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仍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与其员工作为激光灯专业调试人员,应当知道激光灯束对手机摄像头的危害,在其调试激光投影灯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游客拍摄可能会导致手机摄像头损坏,但杨某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一、景区进行激光秀展时,要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必要时还可采取口头提示、广播循环播放、发放告知书等措施,确保尽到提示、告知义务,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二、游客在景区游玩时,要多听、多看,注意景区设立的各类警示标语,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游玩才能惬意畅快。


供稿:留坝县法院

作者:薛高徵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