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时间:2024-08-21 22:53: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情侣在恋爱期间关系火速“升温”,资金转账频繁,这些转账属于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分手后能否要求退还?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居期间,被告许某以治病及生活开支为由,要求原告张某某向其频繁转账达20万余元,张某某抱着结婚的目的答应了许某的转账要求。后两人分手,张某某要求许某返还款项,许某以双方之间转账属于赠与为由拒绝,张某某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临潼法院雨金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转账频繁属于正常现象,一般宜认定为赠与,但因被告许某以治病为由索要的大额转账实则暗含了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良好愿望,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所附条件未成立,许某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许某当庭支付给原告张某某10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或互送礼物的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

对于未超过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字的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送出的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但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转账,比如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等,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视为所附条件未成立,赠与不生效,获益一方应当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在此提醒,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留存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 临潼法院

作者| 王明星 姜智勇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