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 17:27: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哑柏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采信了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事故相关损失的认定依据。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李某骑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5月,李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进行鉴定确定损失范围,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损失。
庭审中,张某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主张损失赔偿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结论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故其对李某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和保险公司虽对李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根据证据规则,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判决支持了高某的合理损失。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日益纷繁复杂的背景下,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往往也会仅是对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其公正性存在欠缺。因此,建议当事人不要单方委托鉴定,可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以保证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来源| 周至法院
作者| 徐勇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