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老王起诉老李到西安鄠邑法院,为啥被驳回?

时间:2024-08-31 08:04:2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老王和老李承包地相邻。

农忙季节,

两家经常你帮我施肥,我帮你除草,

关系比较融洽。

但最近,

老王却将老李起诉到了法院,

并且法院还将他的起诉驳回了,

这是为啥?

基本案情:老王与老李的承包地相邻,两家经常在农忙时节互相帮助。2020年老王将其地出租给村委会,租期结束后,他发现老李因栽种猕猴桃,在两家土地相邻处设了水泥桩和防护网,老王认为老李侵占其土地,并且栽种猕猴桃影响其种庄稼,多次要求老李拆除水泥桩和防护网,遭到拒绝后, 起诉到法院要求老李立即拆除,并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李提出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栽置的水泥桩与防护网,且预留了一定的距离,并没有侵占老王的土地,也不会对老王栽种庄稼有任何影响,双方各执一词。经法官实地勘察后,发现双方是对地界发生争议,应属土地权属纠纷。于是告知老王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其和老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待土地使用权争议明确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法官说法: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因土地权属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诸如四至界限不清、超出土地承包经营范围、权属不明的土地纠纷等,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针对该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文中均系化名)


作者:任红霞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