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法院普法大讲堂③

时间:2024-09-03 09:06: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又是一年开学季,大朋友小朋友都陆续回到了校园,离开了父母监管的孩子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吗?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吗?孩子们犯错后家长知道如何快速应对吗?高陵法院在开学之际推出《开学季|【法护未】普法大讲堂》栏目,为同学们和家长带来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科普,快来学习吧~

 

Q: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遇到敲诈应该如何应对?

网络世界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缺少一定的辨别能力,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敲诈,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面对网络敲诈未成年人不应隐瞒、不要害怕,要及时向老师、家长寻求帮助,要用法律手段惩治不法分子。同时也要告诫同学们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将个人隐私告知陌生人。

 

Q:未成年人之间玩耍,不小心造成其中一方受伤,应承担责任吗?

孩子的安全意识较差,互相玩耍容易造成伤害,但家长有时候认为是孩子们互相玩耍导致的,不是故意,不应承担责任,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不止是故意,也指过失,所以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也要告诉同学们玩耍时应该注意分寸,要能预见危险的存在。

 

Q:未成年人在外住酒店拒绝提供父母联系方式,可以入住吗?

不可以!酒店本是为出门在外的人提供一个安居之所,但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高发地:幼女被引诱开房;未成年人醉酒后被背进旅馆房间……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Q:未成年人遭监护人虐待,能否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但若父母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若有未成年人遭受到父母的虐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社会的帮助。

 

Q:初中生周末想找兼职,相关单位可以招用吗?

不可以!青少年是一生进行知识积累的重要时期,是掌握知识、学习技能的重要时期,使用童工极大的危害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均对此行为做出了规定。所以未成年人还是要以学习为主,等到大学再体验兼职。

 

Q:学校可以在假期给学生集体补课吗?

不可以!学生学业负担重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的问题。“双减”工作一直持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户外活动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