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时间:2024-09-04 14:25:5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初期,入职登记表通常作为新员工加入公司时的信息记录工具,但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简化入职流程,将入职登记表视为劳动合同,进而未在劳动者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是否可取?入职登记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等效文件?

基本案情:张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电商客服工作,在入职时双方签署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表中仅包含入职人员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特长等基本信息,但双方始终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工作一段时间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但表中仅包含张某的基本信息,缺乏网络科技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无法体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等主要条款信息,且仅有被告张某的签字,缺少原告公司的签字,也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尽管入职登记表可能包含部分劳动合同要素,但其本质并非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关键条款如工作内容、地点、时间、报酬、权利义务、社保情况等进行详细的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刘彬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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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