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6 14:24: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现代社会,婚姻作为家庭的基本单元,承载着情感交流、生育抚养、经济合作等多重功能,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极端表现,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调整问题。然而,当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基本案情:张某、李某于2018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2023年12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按市值70万元各分割50%;张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张某有探望、教育的权利。”在离婚不久后,张某偶然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异性已怀有身孕。张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不仅是对张某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婚姻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尊重与忠诚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对方怀孕,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间的情感纽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原告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张某因李某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这种痛苦是深刻且持久的,李某的过错行为恶劣性和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均较高,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确保赔偿金额既能体现对张某的补偿,又不至于给李某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因此,原告张某请求被告李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婚姻是基于爱情、信任和忠诚而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恪守婚姻道德规范,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幸福。任何违背忠诚义务、破坏家庭和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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