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醉”上加罪!酒驾万万“驶不得”

时间:2024-07-09 10:50:51来源:作者:

 

酒后明明已经找代驾送其回家,谁知到了家门口却迷失方向找不到家,嗣后,又自行开车到马路上,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7月5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尚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小型轿车从阎良区前进路某小区北门出发,沿前进路向东行驶时,适遇倪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陕EXXXXX客车上的乘坐人马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尚某继续行驶将马某甩倒在地致伤,而后尚某驾车离开现场,在某洗浴馆门前路段因车辆爆胎无法前行。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拨打报警电话,民警随即将尚某抓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1.89毫克/100毫升。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经事故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2024年7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100毫升的,属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满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系醉酒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希望大家在拨动方向盘或者拿起酒杯时能够想起这句话,事虽小,责却重,远离危险驾驶,珍爱自己及他人生命,为了他人,为了家人更为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阎良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