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时间:2024-07-11 09:50:14来源:作者:

黄某:“哥,银行卡借我用下,转个账!”

边某:“不太方便,你自己去银行办张卡啊!”

黄某;“我的个人征信有问题,办不了卡,用你的卡,一次300块钱。”

边某:“拿去,记得给我微信转账。 ”

有偿出租银行卡、身份证赚取零花钱,帮助他人“跑分”,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将自身沦为网络犯罪“工具人”。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年初黄某(已决犯)和被告人边某约定,由边某提供银行卡给黄某,黄某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身份不明)刷银行流水,二人对非法所得分成。

2022年11月份,被告人边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先后招揽到王某(已决犯)、陈某、侯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要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电子U盾等提供给边某和黄某使用,黄某和边某“验卡”后将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案发后,被告人边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

2024年3月,阎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阎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问: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答:1.“两卡”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问:吸引帮信行为人的常见“话术”

答:很多帮信行为人并非一开始就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起初也是踩入网络犯罪团伙的陷阱,逐步沦为“工具人”,见到下列“话术”请提高警惕:
A:“用你的银行卡跑跑分/冲业绩/参与赌博/给网络直播带货转账”;

B:“我的征信有问题办不了银行卡,借你的用用”;

C:“借你的银行卡给我的淘宝店接收一下货款”;

D:“不管你征信什么样,把银行卡给我,我都能帮忙办理贷款”;

问:如何反诈防骗?

答: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若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收卡陷阱,我们要保持警惕,做好防范,加强反诈意识,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好个人隐私和钱袋子,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来源| 阎良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