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邻里因“噪音”引纠纷 诉至法院能否获得支持?

时间:2024-09-14 10:09: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王先生和徐女士分别居住在同一栋商品楼的上下两层。王先生居住在下层,徐女士居住在上层。近年来,王先生经常发现从徐女士家传来高分贝的音乐声和频繁的聚会喧闹声,尤其是在深夜和凌晨时段,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休息和生活。尽管王先生多次向物业和徐女士提出抗议和协商,但各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5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女士停止制造噪音,赔偿其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共计15000余元。

起诉阶段,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录音、邻居证言等相关证据,提交了自身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医疗证明材料,以及噪音发生期间,被医院诊断为神经衰弱的医疗证明材料,详细陈述了噪音对其生活的影响。徐女士辩称,自己的生活习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噪音并非持续不断,不足以构成侵权。同时,她也提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其他邻居的证言等。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先生强调噪音对其生活的影响,要求徐女士停止制造噪音并赔偿损失。徐女士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表示愿意与王先生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过协商,徐女士表示愿意调整自己的生活习惯,减少噪音对王先生的影响。同时,王先生也同意放弃部分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徐女士一次性赔偿王先生2000元损害赔偿金,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案件,涉及到了噪音污染和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王先生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均要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鉴定其患有神经衰弱疾病与噪音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同时还应对噪音分贝和频次进行鉴定,证明徐女士有确实存在超出正常生活噪音水平的行为。故,采用案件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更快解决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此案例提醒我们,在邻里关系中,尊重他人的休息和生活空间至关重要。当遇到噪音污染等侵权行为时,受害者应首先尝试与侵权者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考虑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双方证据和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于黎阳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