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证据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时间:2024-09-18 09:59: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证据,作为揭示事实真相的钥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确认,还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都离不开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然而,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据系复印件时,其能否被采信?

 

基本案情:据原告砂石厂诉称:原告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自2021年7月起,被告某建筑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253624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出具的结算欠款单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点为原告砂石厂提供的结算欠款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负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原件遗失、灭失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的,或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其真实性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结算欠款单以此来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虽然主要结算单系复印件,但综合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记录、之前支付凭证、通话记录等大量证据,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实确有原件存在的事实,双方之间货物往来客观真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情况亦是事实,故原告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在商业活动中,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尤其是结算单、对账单、催要记录等等关键证据,应尽可能保留原件或确保复印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验证其真实性。同时,交易活动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标的物、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减少因口头约定不清而产生的争议。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刘彬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