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释法说理止纷争

时间:2024-09-20 17:12: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债务人去世后,所欠债务怎么办?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吸纳人民调解员、乡贤等群众力量加入释法说理队伍,将生效类案裁判以“俗话说”的方式讲出来,通过法官说法、讲清法理,调解员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为当事人解法结、解心结,切实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

王某系丁某之外甥、石某之配偶、王小某之父亲。2021年丁某两次共向王某出借25.2万元。2022年,王某因病死亡,未留遗嘱,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石某、王小某。现丁某主张石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继承人,王小某作为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丁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借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且石某对20万元借款知情。

案件审理中,王小某到庭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并提交书面说明。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石某婚姻存续期间向丁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石某对此知情,该借款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石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剩余5.2万元借款,丁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属于王某个人债务,由石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丁某承担还款责任。王小某放弃继承王某遗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丁某主张其还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条体现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偿还,则不受该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法律也并不禁止该种行为,但是继承人在偿还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为由而要求返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由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享有继承权利则无须承担缴纳税款和偿还遗产债务的义务。(未央宫法庭 杨金翠)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