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10:21: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些被执行人
在面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不仅不履行法定义务
还“逍遥自在”
甚至“花式”拒执企图逃避
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更是在挑战司法权威
法院真的就没辙了?
当心执“行”变执“刑”!
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对一位有履行义务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诚信的被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审判程序。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高陵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对原告西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清偿货款202172.82元及利息。
2014年8月,在执行该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某给付A公司案款共计32万元,协议达成当日即支付了5万元,针对后续款项双方约定分三期支付,刘某某承诺在2015年2月前履行完毕,并以其三套住房作为抵押,高陵法院依法裁定对三套房产进行了查封。
之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直未履行,并于2016年分别将抵押房产进行了处置变卖和债务抵偿。
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过法院同意私自处置房产,执行法官遂依法对其房产转移、银行流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刘某某将其名下三套房产在短期内均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同时其在2年间银行流水出入达百万余元。
经调查认为,该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具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且有企图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束之高阁”之嫌,情节严重。为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局遂依据违法事实及法律规定将刘某某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现已依法启动刑事审判程序。
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在需要,也是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高陵法院将始终对“躲赖逃”行为坚持“零容忍”,以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以刑事打击倒逼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法官提醒
在此郑重的告诫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端正自身态度,切莫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心存侥幸逃不过恢恢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董佩佩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