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10:4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感谢法官,
赔偿款终于拿到了......”
申请人侯某乙家属感激地说道。
2022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蒋某与紫阳县毛坝镇侯某签订了《承包合同》,蒋某作为负责人将紫阳县某公司水厂办公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侯某,侯某于2022年5月28日雇请侯某乙为其干活。2022年11月,侯某乙在工地干活时,由于提升机横梁支杆折断,侯某乙当即去拉拽,结果被提升机从二楼顶板拖摔至一楼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1月,经紫阳县毛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侯某乙家属与被告紫阳某公司、蒋某、侯某就侯某乙死亡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但因紫阳某公司、蒋某、侯某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故侯某乙家属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紫阳某公司、蒋某、侯某连带支付侯某乙家属赔偿款30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侯某支付侯某乙赔偿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紫阳某公司、蒋某、侯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2023年9月,侯某乙家属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账户,三被执行人账户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官多方联系,2023年9月8日,蒋某、侯某被传唤至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蒋某承诺于2023年9月18日前将公司和自己、侯某应赔偿的313000元履行完毕,侯某承诺于2023年9月18日前将20000元履行完毕。
到履行期限后,侯某按时将2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侯某乙家属。但蒋某承诺支付的313000元赔偿款却并未履行,紫阳县人民法院对蒋某进行了二次传唤,蒋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遂对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看守所拘留两天后,蒋某主动要求面见执行法官,蒋某表示自己在看守所呆了两天,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不应该不履行法律义务,请法官解除拘留措施,他马上想办法凑钱。
解除拘留措施后,蒋某找来朋友李某提供担保,当场支付侯某家属赔偿款50000元,下余263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4年1月1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蒋某主动将剩余的263000元汇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康丹、李思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