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30 17:27: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旬阳市司法局仙河司法所联合仙河派出所、黄泥沟村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后经“三力联调”,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
基本案情
仙河镇黄泥沟村的张阿姨和李阿姨本是多年邻里,平时因为邻里的一些琐事经常拌嘴发生不愉快的争吵。今年6月2日,因一块土地种植的纠纷,两人在理论时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下,张阿姨上前击打了李阿姨的面部,导致李阿姨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800余元。李阿姨出院后,要求张阿姨赔偿其医疗费用,遭张阿姨拒绝,两家矛盾进一步激化。村调委会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因协商赔偿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遂申请启动“三力联调”程序。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仙河司法所联合仙河派出所深入了解纠纷产生始末和当事人各自诉求,并约定时间组织多方力量开展“三力联调”。考虑到双方矛盾因小事而起,且张阿姨和李阿姨又是多年的邻居,若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案虽结,但事难了,甚至可能会让一对邻居成为“世仇”。在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甚至一度产生过激行为,调解员们耐心讲情理、明法理,借助《民法典》宣传分析了双方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阐明了双方冲突升级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采取各个击破的“冷处理”手段,分头开展两位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针对事发涉及的土地种植纠纷,梳理来龙去脉,消除对立情绪,给出解决方案,根除矛盾隐患。最终,在调解员们的真诚的调解下,张阿姨同意赔偿李阿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都表示两家因该纠纷牵扯了大量精力,生产生活都受到影响,现在通过调解得到了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今后应该以和为贵,不再起冲突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思考
邻里之间矛盾纠纷有时事情虽小,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生就会产生深远和持续的影响,导致两个乃至几个家庭不得安生,也会影响区域的和谐稳定。如果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只会加重两家矛盾,最好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用好“三力联调”多元解纷机制,让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有人管、有去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供稿| 旬阳市仙河司法所
作者| 何邦威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