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酒后驾车避过危险路段还是闯了祸!

时间:2024-10-09 09:13: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距离短不会出交通事故”

“这个路段人少”

“就只是开一会不要紧”

......

往往是这种侥幸心理

最终酿成祸端

2024年2月,紫阳县高滩镇李某同好友曾某等人在某火锅店吃饭并饮酒,酒后先由朋友聂某驾驶该小轿车,由聂某代驾从紫阳隧道至城关镇中心学校路口(闹市街区危险路段),换李某继续驾驶,行驶至城关镇千户社区道路0km+700m处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客车,李某与曾某电话联系后,曾某到现场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等待的李某带至紫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7.4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及时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李某驾驶途中换人驾驶,自行驾驶距离较短,主观上能够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损失,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较小。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4年8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陈春梅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