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1 09:46: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我是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
“原告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权向我方主张权利,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顾客到洗车店洗车,
员工挪车过程中不慎撞到其他车辆
导致两车受损,
车辆的损失最终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我们来一起看看西安碑林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
这天老张驾驶爱车来到洗车房洗车,像往日一样把钥匙交给洗车工小虎后就先行离开了。小虎在挪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旁边老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虎先行垫付了两车的维修费用合计41346元,但小虎认为,老张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自己又是老张授权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两辆车的损失。但经多次协商,保险公司均不同意理赔,小虎遂一纸诉状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A保险公司到庭后辩称,小虎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老张也没有转让其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小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案涉事故系在经营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无论原告身份如何,其诉请均不能成立。
车辆使用人将车开到洗车地点,将车钥匙交(或者不交)给洗车接待员,至车洗完,将车钥匙交还车辆使用人,这期间是洗车人履行与车辆使用人建立的合同义务,车辆处于非通行状态。洗车人在洗车过程中,对自己服务的客体管理、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在本案中,小虎作为洗车房员工理应知晓业务职责及服务范围,在接收老张的车辆后,理应谨慎、妥善保管和处置老张的车辆。小虎在服务过程中挪车时不慎造成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虎作为洗车房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小虎及洗车房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故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虎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通常是在车辆所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依据合同取得车辆管理权的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管理车辆,但在法律关系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及车辆所有者,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车辆管理权人在造成车辆损害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保险公司对其赔偿缺乏合同依据。取得车辆管理权的人,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其造成车辆损坏,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管理不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保险事故触发条件,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事件,而车辆管理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或不可控事件,而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状况下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车辆管理人完全可能会知道,即使自己造成车辆损坏,也有保险公司赔偿,而降低对车辆的谨慎管理程度,从而增加车辆损害的风险。这不仅对保险公司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洗车人在洗车过程中,对自己服务的客体管理、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晓乐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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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