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1 17:12: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工作的要求,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充分肯定了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诚信行为。
案件详情
原告陕西蓝天公司(化名)与被告牛某某、西安白云公司(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制作(2024)陕0104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经陕西蓝天公司(化名)确认,牛某某、西安白云公司(化名)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大艺公司(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制作(2024)陕010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经林某某确认,刘某某、大艺公司(化名)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证明书是对刘某某、大艺公司(化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肯定,亦是对其诚实守信品质的褒扬,不仅能够尽量消除被告因自身涉诉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也能够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自动履行证明书》的发出能够鼓励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胜诉方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同时消除对主动履行方的不良影响,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避免企业在今后的经营发展中受到影响,促进和谐诚信的法治环境建设,鼓励广大公民和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意义。
作者:任梦薇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