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司法局双河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24-10-12 16:59: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旬阳市司法局双河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辖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当事人王某和毛某均受雇于顾某工地干活,因毛某驾驶三轮车在倾倒渣土过程中未注意到车上的王某,遂导致王某摔倒,其身上多处擦伤和骨折,住院治疗数日。王某因住院花费及相关赔偿问题和毛某、顾某争议较大,便向双河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接到申请后,双河司法所调解员首先询问了申请人王某相关情况,仔细调查了王某出具的医疗费用账单等相关证据,向当事各方详细进行了调查并还原事情经过。经过多次背靠背询问和释法析理,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调解员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凭证,阐明了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调解结果

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了解到当事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做出解释,鉴于都是邻里关系,双方愿意各自退让一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毛某承担王受伤住院全部费用,毛某和顾某分别承担部分责任,并一次性补偿王某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现场签订协议,在握手言和中这起人身损害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警示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雇主需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施,以确保雇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雇员作为专业人员对自身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这意味着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增强风险意识,注重个人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如果雇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受伤,雇主应及时对雇员采取措施进行救助,避免造成更大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雇佣双方均应及时收集固定包括现场照片、就医病历、支付凭证在内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在维权过程中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汪光友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