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熊孩子”在校闯祸,校园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4-10-13 09:26: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校园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往往会因开玩笑、恶作剧、追逐打闹等引发安全事故,此时学生、家长、学校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让我们通过以下真实案例,共同学习如何做好校园安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课间休息,追逐打闹导致门牙折断

小汪与小张均系某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3月在校午休期间,小汪与小张在教室追逐打闹。在玩闹过程中,小汪不慎将脸部撞在教室墙壁上,导致两颗门牙被撞脱落。值班老师发现意外事故后立即带小汪到水房用自来水冲洗嘴部及脱落的门牙,随后一同前往医务室为小汪止血,同时将脱落的牙齿放在空瓶内予以保存。此后,小汪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600元。但因为送医就诊不及时,导致小汪的两颗门牙神经均已坏死,虽然进行了牙齿复位手术,但牙齿的咀嚼功能已经基本丧失,今后需要定期治疗和牙齿种植。各方因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汪准备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在学校受伤,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及被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本案中,小汪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受伤后进行索赔属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小汪的母亲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例中,作为侵权人小张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大家俗称的“熊孩子闯祸,家长买单”。

孩子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

首先,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生活中,有的家长理所当然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属于过错责任,即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案例中,小汪因为与小张的追逐打闹导致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两个角度去综合考量。一是在本案事发时,学校有无尽到妥当的监管职责?事发后,学校值班老师立即带小汪在水房用自来水冲洗伤口和脱落的牙齿,之后再送至校医务室采取急救,医务室将脱落的牙齿放入空的矿泉水瓶中。但实际上学校老师及医务室存在两个急救误区:一是用自来水冲洗牙齿,导致牙周膜细胞活性受损,二是医务室将牙齿放在干燥的矿泉水瓶内,进一步导致牙周膜细胞丧失活性。正确保护脱落牙齿的做法是:1、脱落的牙齿牙根部有牙周膜组织,其活性是影响牙齿再植成功的重要因素,切记不要用纸巾、塑料袋等干燥物品包裹保存,牙齿刚掉落的时候,牙周膜和牙髓还有活性,正确处理是将牙齿整棵放置在新鲜的牛奶或生理盐水中,或者将牙齿含在舌底带去医院。如果掉落的牙齿被弄脏了,可以捏住牙冠,用生理盐水、牛奶、净水轻柔冲洗,除去表面污染物。如果使用自来水冲洗,不要超过10秒,因为自来水中的氯会损害牙周膜细胞活性。切勿用肥皂、酒精等消毒液擦洗患牙。要减少对牙根部牙周膜的接触。2、尽量赶快去医院进行牙齿复位。时间越短,再植效果越好。脱落半小时内的复位,大多数牙齿都可以长期存活,如果超过两小时以上,再植成功率会降低。二是学校日常有无尽到安全教育职责?本案中,学校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日常教学管理活动中开展了安全教育。同时值班老师和校医院的急救并不专业,可见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还存在疏漏。所以,本案中某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双方家长及学校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小张家长支付6000元医疗费,由学校支付后期治疗费30000元。

校园安全不能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校园安全不仅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安全责任”一味“层层压实”给学校,只会造成课间休息无人活动、课间游戏变成“课桌游戏”、体育课老师总是“身体不好请病假”。校园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学校,应当更加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为家长,应认识到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能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就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后“万事大吉”,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孩子日常安全教育,不要因为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王喆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