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子女成年后能否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时间:2024-10-15 10:21: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尊老爱幼、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这种美德的应有之义,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王珍法官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而立之年的张丙起诉了年逾花甲的老父亲张乙,请求支付张丙十八年的抚养费。

原告张丙与被告张乙系父子关系、第三人张甲系张丙的爷爷。张丙陈述,张丙出生在上世纪80年代,年幼时父母离婚,虽然夫妻俩约定张丙由父亲抚养,但张乙很快就再婚并前往其他城市,张丙自小就和爷爷张甲一起生活。张乙与张甲关系也并不和睦,2023年7月至11月,张乙与张甲分别因继承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三次对簿公堂。

紧跟着张丙便将父亲张乙诉至法院,并将爷爷张甲列为第三人,请求张乙支付张丙十八年的抚养费二十余万元,张乙未到庭应诉,张甲同意张丙的诉讼请求。

经查,张丙现就职于一家国际知名公司,年入二十万元以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设立的目的是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张丙已经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其已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现张丙请求张乙支付张丙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丙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主要涉及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问题。民法上的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提供物质条件和精神依靠,对子女进行养育。这种抚养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子女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更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死亡,否则这种义务在前述期限内将一直存在,不能被免除。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抚养费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抚养费所体现的功能和法益已不存在,即已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

故抚养费请求权主体应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当然,导致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原因在原则上应该是非主观的原因,如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则不必受该条件限制。


作者:祁航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