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一起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案件

时间:2024-10-18 15:19: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说到垃圾站,大家一定不会陌生。如果购房者斥巨资购买的商铺就与垃圾站一墙之隔,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吗?近日,西安未央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杨怀周法官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私自变更规划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4月,吴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花费220余万购买小区临街商铺一套。2021年10月,双方因垃圾站影响原告商铺出租等问题展开协商,开发商同意补偿吴某5万元。但上述协议履行后,开发商将小区原本设立的3个垃圾站减少为1个垃圾站,由于该小区有住户4000余人,这一调整,小区垃圾全部由吴某商铺相邻的垃圾站进行处理,让吴某苦不堪言,只能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审理中,开发商辩称,该商铺已交付吴某且正常经营,不存在商铺无法经营的情形,且双方已就影响商铺出租等事宜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吴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吴某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在与吴某达成5万元补偿协议后,又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减少垃圾站数量,将其余垃圾站改为其它用途谋利,导致小区所有垃圾只能由吴某商铺临近的垃圾站进行处理,造成吴某所购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吴某主张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吴某违约金。宣判后,开发商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吴某难掩激动心情,向杨法官送来一封手写感谢信。

【法官说法】

开发商在未履行审批手续且未告知业主情况下擅自变更规划,造成商铺无法经营使用,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商铺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周边的基础设施及规划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开发商也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梁泽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