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假离婚”?真问题!

时间:2024-10-23 17:36: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王某和张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生活本应幸福美满。然而,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这对夫妻在2018年做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决定——“假离婚”。夫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作了约定,并随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领取离婚证后,王某分别于2018年3月、12月购买房产两处。王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显示,“离婚”后,双方仍就选购房产、筹措购房款的事宜进行交流,且多次提到“复婚”“房子过户完再复婚”等字眼,转账来往中也包含亲密祝福的留言。除此之外,在《购房合同》中,签有“张某代王某”手写签名并加盖王某个人印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破裂,也再未复婚,王某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愿,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的条款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判定协议条款效力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而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情况来看,双方特殊节日转账频繁,多次商议买房,被告代原告签署购房合同,据此可知,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原、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的真实目的是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并非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见,故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一庭 苏心媛法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同“阴阳合同”一般,属于通谋虚伪表示,以“假离婚”掩盖逃避限购政策的真实意思表示,既违背诚信原则,又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不应成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希望大家能够珍视婚姻,保持理性,遵守政策与法规,切勿因小失大,损害了家庭和谐与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 雁塔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