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您是包青天”

时间:2024-11-06 11:28: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为法官成倩送来上书“重生之您是包青天”的一面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23年2月,王某因为公司业务需要,委托就职于某财务管理公司的胡某帮其办理公司注册业务,约定完成注册事项后给胡某支付15000元服务费。王某按照约定当天通过支付宝向胡某支付定金7500,并将办理公司所需资料都交给了胡某。之后王某多次找胡某询问事情进展,无果,遂要求胡某返还定金。

胡某称自己已经从公司离职,收到的定金转给了公司另一人梅某,告知王某找梅某要钱。经沟通协商,梅某退还王某2500元钱,并承诺剩余款项一个月后退还。后王某多次联系梅某,未果,遂将某财务管理公司、胡某、梅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定金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成倩与原告及被告方多次联系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始终认为自己已经离职,并且钱也已经转给梅某,跟这件事情没有关系。被告某财务管理公司辩称,原告的委托事项公司并不知情,与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胡某办理公司注册事宜,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胡某转账,已支付了费用,被告应完成委托事项,被告胡某称已将该款项转于被告梅某,由其为原告办理委托事项,未办成应由梅某退款。通过原告与被告胡某、梅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二被告系其共同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原告办理公司注册事宜,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原告款项的责任。案涉委托事项系原告王某委托被告胡某、梅某,被告某财务管理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遂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胡某、梅某返还原告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成功拿到案件款的王某,有感于法官的明辨是非和公正无私,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锦旗本无声而其意却有声。灞桥法院的法官干警们,始终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期盼,切实做到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


供稿: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