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场地租赁面积不符?看法官如何调解

时间:2024-11-13 15:31: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多亏王法官悉心调解,为我们解决了大难题,太感谢您了!”

10月24日,西安雁塔法院速裁庭王华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赢得双方当事人一致称赞。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武先生找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一块适合作为驾校的场地,并联系了该场地的负责人郭某。

双方经前期沟通,于今年5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其中,合同要求郭某需向武先生提供25080平方米的场地,每年租金为60万元。在签订合同前,武先生已分四次向郭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共计60万元。

8月24日,武先生来到已经交付的租赁地进行驾驶员培训场地规划时,发现场地面积与合同约定中的面积严重不符,导致驾校资质无法获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武先生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退还已交付的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速裁庭 王华法官

案件受理后,王华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通过电话沟通,得知双方均对解除所签场地租赁合同无异议,但对于租赁费的退还问题,各执己见,引发矛盾冲突。

为快速化解双方的纠纷,减少诉累,王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沟通技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一方面引导武先生提前做好腾交场地的准备工作及办理后续腾退场地手续,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郭某准备需退还的租赁费。

王华法官悉心细致讲解法律法规,并表示如双方互不信任,他可以陪同双方一同前往银行办理款项的退还,此举打动了双方当事人。鉴于武先生实际已使用场地三个多月,且场地建设费用由武先生承担,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郭某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武先生退还剩余款项,在法官的见证下郭某当场退还了款项,双方完成了场地交接。

至此,该案得到高效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