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以妻子名义贷款117万,离婚时谁还?

时间:2024-11-15 10:21: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军卫送来一面锦旗,上书“依法为民做主,办案雷厉风行”,以表对法官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基本案情】

黄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短期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9月登记结婚。2022年4月,黄某应杨某要求向银行申请贷款117万元,贷款发放后,钱款由杨某实际控制。后黄某得知杨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难以接受。加之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自己名下的银行贷款系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刻意隐瞒婚前个人巨额债务,同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使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其行为导致原告承受巨大压力,双方为此争吵不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原告流产。在原告流产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使双方关系不断恶化,夫妻感情难以维持,于2023年6月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从恋爱到结婚,自己对原告在生活及物质上尽力关心和满足,婚后家庭生活开支和家务都由被告承担。原告所述贷款,一部分用于双方共同对外投资,一部分用于偿还婚后债务,截止2023年7月已经提前偿还了大部分贷款。原告流产后自己及家人精心照顾,并非不闻不问。被告希望给双方一次重塑夫妻感情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致夫妻关系不睦,进而分居生活,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共同向银行借款117万元,已偿还93万元,剩余24万元的偿还问题,因该借款由被告管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婚后双方的日常生活等。因此,尚欠银行的24万元借款由被告承担。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及三金等财产,因该财产系双方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告无过错,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被告无权主张彩礼等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涉银行借款24万元本息由被告杨某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及其家人来到法院,向胡军卫法官送来前锦旗表达谢意。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虽为借款人,但钱款由杨某实际控制,且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事先黄某并不知情,杨某也无证据证明贷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黄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即共同意思表示、家事代理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一规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