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6 09:11: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最后1万元转来了,既然对方没人来,我们现在写撤诉申请,不用开庭了!”2024年11月25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发挥诉前调解与立案审理的功能衔接作用,实质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如愿受偿借款本金20万元。
2019年4月,发包方重庆某工程公司与分包方汉中某施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重庆某工程公司指定李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同年11月,经李某审批,案涉项目部以需要日常开销费用为由借款,汉中某施工公司转账提供借款20万元。然而,案涉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汉中某施工公司出借20万元仍未受偿,遂申请诉前调解,要求重庆某工程公司偿还本金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
李某以人在外地为由请求调解员在线主持调解,并微信发送重庆某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扫描件。双方达成重庆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还清20万元及逾期按四倍LPR付息的协议,并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李某一直不予提供代理手续原件,竟称双方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对方收到15万元就同意撤诉,并且已转账支付给了对方。办案团队遂向重庆某工程公司核实李某的身份及授权情况,得知李某将涉及双方其他诉讼案件的代理手续扫描后用于参加本案诉前调解。
为查清案涉借款主体、用途及李某是否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办案团队对本起纠纷立案,转入诉讼程序审理。在重庆某工程公司督促下,李某于庭审前一晚转账4万元,在法槌落下前支付最后1万元,并对因故不能参加诉讼表示歉意,汉中某施工公司自愿放弃主张支付利息,实现了案结事了。
作者| 张平 徐倩
编辑| 李娟
责编| 翟力强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