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7 09:40: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例引入
2021年7月,王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货车,与同方向前方正常行驶的岳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岳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岳某宁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岳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同日,县公安局以王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月,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与岳某均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岳某于2021年9月出院,支付医疗费用约20万元。因岳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故本次事故对岳某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全部承担,但王某不积极履行,遂岳某将王某及王某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查明: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 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之外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先由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交强险部分赔偿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在王某投保时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将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在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载明,且字体明显比其他字体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王某在手机进行投保,其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都对其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事项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且相关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本院认定该条款属于被告保险合同的内容。被告王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王某全部承担。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驾驶人应特别注意:一是安全出行。驾驶车辆时留意道路,若车辆异常,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查看。二是切勿逃逸。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立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不要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否则,后果自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郭梦洁(大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