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1 21:37: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治周末》刊登西安莲湖法院刑庭庭长畅敏审理的一起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报道中,畅敏接受了记者采访。
文章标题为《办案法官独家揭秘中介背后的“回流药”产业链》,全文如下:
办案法官独家揭秘中介背后的“回流药”产业链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上万张手写假处方,涉及总金额过亿元,且假处方涉及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的“特药”……10月14日,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转发布了央视新闻关于哈尔滨4家药店使用假处方欺诈骗保案的报道。据调查,涉事药店存在大规模伪造特药处方、涉嫌为倒买倒卖医保药品者提供便利等情况,涉嫌骗取医保基金。
这些药店开出的药最终会销售到医院、诊所等机构,机构再销售给其他患者,因此被称为“回流药”。
利用医保卡持卡者进行倒买倒卖医保药品似乎已经成了一条产业链,这条黑色产业链一般是由中介、医保卡持卡者、药店、收药商勾连起来,侵蚀着国家医保基金。
就在10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王某某诈骗案。该案为莲湖区辖区内首例诈骗医保基金案件。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畅敏告诉《法治周年》记者:“王某某涉及几十笔小额套现,涉及多个医保账户,多家药店。对王某某的套现具体金额要根据交易记录、医保卡持卡人证言、药店监控多方印证。”
中介串起“回流药”黑色产业链
在医院就医的时候,经常能看到地上撒着“医保套现”的小卡片,上面还会有一串电话号码,这就是“药贩子”(医保套现中介)找开药人的惯用套路,也是他们进行医保骗保的开端。
王某某诈骗案的具体情况也类似。判决书显示,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发帖,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可以利用医保卡套现,部分医保卡持有人遂联系王某某,并在其指定的药店刷卡购药后将药品留存在药店,等待王某某统一取走。王某某按照医保卡支付金额的60%至65%付给医保刷卡人。王某某再将这些药品以药品金额的70%出售给药品回收人员,从中赚取差价。2022年4月15日,王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抓获。经查,王某某一伙共套现总金额为65903.3元。
畅敏向记者更细致地还原了王某某的骗保模式:王某某事先与贺某等4人(药店的店长或主管)建立联系,王某某同时在网上发帖称可以通过医保卡套现,医保卡持有人杜某等17人根据王某某的要求,到王某某指定的药店刷医保卡购买指定药品,购买的药品留在药店等待王某某统一取走。
“王某某指定的药品基本是慢性病的常用药,如阿司匹林肠溶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等。”畅敏说。
据悉,慢性病常用药医保报销比例相对较高。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授意他人利用医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对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畅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对王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多次考量,特别是关于他的诈骗金额是否达到关于诈骗罪入刑的最低标准。经过综合全案的证据,最终确定王某某一伙共套现总金额为65903.3元。”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指出,一些中介看到了医保骗保的潜在利益,与医院或其他相关方勾结,形成利益链条。中介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中介还涉及其他违法活动,如伪造证件等,还需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表示,根据近期来曝光的案例,确实有一些中介专门从事医疗骗保,有的地方已经形成由中介、职业开药人、药店、诊所(或医院)勾连起来形成的“回流药”黑色产业链。具体来说,有些中介专门联系参保人,利诱他们利用医保进行虚假就诊,然后开具可以报销的药品,或者直接购买可以报销的药品,很多药品医保可以报销80%以上份额,所以自己支付很低的价格即可购得。药品到手后,转卖给这些中介,中介再将药品倒卖、流向市场。骗保的中介大多是看到了医保骗保的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国家医保监管的漏洞,加入这一非法行业。
“骗保中介行为实际属于诈骗,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和参与的职业开药人(参保人)共同成立诈骗罪。对于大多数中介而言,在整个医保骗保过程中,他们起到组织、策划、操控作用,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传稿说。
骗保链条中“收药商”踪迹难寻
10月12日,武汉警方披露,武汉公安机关联合医保部门破获一起涉及全国21个省市的诈骗医保资金案,打掉“收卡、刷卡、套现、寄递、销售”一条龙团伙,抓获22名犯罪嫌疑人,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该案即将起诉。
中介、医保卡持卡者、药店、最终的收药商在整个“回流药”链条上都是重要的一环。然而,在这个链条中收药商却难找其踪迹。
“该案中,收药商的身份目前还没有查明,目前警方也在全力侦破。”畅敏了解到,收药商的反侦查意识很强,“王某某并不了解药品回收人员的真实身份,他与回收药品的人都是在网上联系,通过快递给收药的人寄出药品,大都寄往省外,对方将钱款转给他。”
药店工作人员在整个骗保过程中也承担了比较重要的角色。
据了解,帮助王某某刷医保卡的药店工作人员贺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法院审理时查明,本案中帮助王某某实施犯罪的贺某等4人没有对非法获利分成或返现。
“参与本案的药店工作人员,只是单纯为了提高药店的营业额。”但在畅敏看来,“药店的店长或主管是在明知持卡人并非实际用药人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持卡人在购买药品之后将药留在药店,后由王某某直接从药店取走这个行为从目前来看,也是违反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最终贺某等4人在此次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的侦查进行确定。
而对于医保卡持卡人而言,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骗保。
畅敏说:“广大群众可能会朴素地认为医保卡中的钱是自己账户里的,自己可以随意处置,觉得这种行为不会触犯法律。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参保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
刘传稿告诉记者:“不排除有些参保人员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与其他医保骗保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骗保并获取利益。对这部分人,应当视骗保金额、是否初次实施等情形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