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2 18:04: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随着佛坪旅游市场的迅速发展,在县城内骑电动共享单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人们在享受着电动单车的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骑行路上的事故风险。近日,佛坪县法院依法调解了两起因电动三轮车挂倒电动共享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两受害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有力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4年7月,原告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至南行驶至佛坪县袁肖路消防广场路段时,被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汪某某挂倒,赵某某和同车搭载的戴某某被电动车压倒摔伤。事故发生后汪某某未曾停车,驾车离开现场。后赵某某电话报警并送至佛坪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关节积液、右膝前叉韧带损伤、髌前软组织肿胀、半月板损伤等不同程度的损伤,赵某某支付医疗费三千余元,戴某某支付医疗费五千余元。事故经佛坪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两次事故认定均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赵某某和戴某某无责任。
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第一次组织开庭时,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事故责任争议较大,考虑到受害人赔偿金额中关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无鉴定结论支持,于是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第二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事实面前,办案法官再次耐心的向被告阐释了调解的优缺点,并结合原告证据逐项分析了事故依法应该赔偿的事项及金额,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原、被告均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两起事故原告方均已拿到赔偿款,至此两起因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得到了妥善化解。
作者:王亮、唐流欢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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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