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3 15:18: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段不幸的婚姻,伤害的不仅是夫妻感情,还有无辜的孩子。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一方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能否主张这段时间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11年底,紫阳县洄水镇的甄美丽和贾英俊(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步入婚姻,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为改善生活条件,甄美丽和贾英俊长年在外务工,俩孩子由爷爷奶奶帮忙照顾,2013年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在本村修建了砖混结构的房屋。后来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年底甄美丽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果后,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4年9月,甄美丽再次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由贾英俊抚养两个孩子,自己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房屋作价40万。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洄水法庭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调解。贾英俊表示,甄美丽近三年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清,共计96000元,后期抚养费依然按每月2000元支付。甄美丽现主张房屋价值40万元,贾英俊同意将房屋交给甄美丽售卖,愿意将售卖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甄美丽。
考虑到案件情况,法官认为以“背对背”方式调解此案更为适宜。通过讲情讲理讲法劝解疏导,引导双方看在曾经情谊,多回想对方的付出,少计较对方的过错,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处理。
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协议离婚。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甄美丽分两期支付近三年抚养费35000元。夫妻离婚后,两个孩子由贾英俊抚养教育,甄美丽按月支付抚养费各6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萌
婚姻不仅是一段感情的寄托,更是一份责任和承诺,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包容。如果遇到婚姻问题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沟通和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确实无法挽回,也应该依法依规处理离婚事宜,保障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4年12月3日
供稿:紫阳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