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时间:2024-12-05 09:25: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0月,原告孙某在被告公司处工作,后经结算尚欠原告孙某工资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上盖有被告公司公章,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无奈将被告公司、执行董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工资款的支付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原告起诉前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清算未注销登记。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是否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孙某的工资应该由谁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工资10000元;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通过庭审审理认为,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而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法人仍为存续,应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被告王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在被告公司被吊销后应承担清算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告公司进行清算,属于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被告王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未灭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无法通过被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来确定该公司相关资产和负债等情况,无法确定被告公司是否能够清算以及何时能够清算,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公司无法清算,在该情形下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富平法院

作者:辛 菲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