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3 18:29: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6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以身试法终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王某存放在某工地仓库内的货物盗走后,将一部分货物进行了变卖,获利3万元,剩余货物被其用于自己使用。事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和解,一次性赔偿了王某全部经济损失,王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临近年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在财物被盗时,应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汉阴法院
作者:梁梦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