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3 09:40: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我交了19年的保险费,就因为最后一年忘记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就终止了我的合同,我心有不甘……”第一法庭内,70岁的王大妈哭着对谢鹏法官诉说自己的不甘心。
案情回顾
原来,王大妈在2001年的时候在瑞轩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保险公司承诺该保险交够20年以后,每三年返现,假如去世,会按照保险额度进行赔偿。王大妈在最后一年缴纳保险费的时候却因为忘记缴纳,导致合同终止。
瑞轩保险公司表示:每年缴纳保险费的时候,公司都会给当事人短信和电话提醒,合同终止后也会通知当事人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但是原告始终没有到场进行复效。按照常规的流程,这份保险合同已经处于失效状态,如要恢复合同的效力,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复杂流程,故不同意王大妈的诉求。
承办法官谢鹏接手该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与调解的工作,谢法官仔细研究了王大妈的情况,发现她近19年的缴费记录良好,此次断缴确实是因为王大妈年龄大记忆出现衰退等原因造成,并非恶意拖欠。故多次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向保险公司阐明王大妈的情况,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为王大妈争取权益。
“老人家年纪大了,记忆力也会随之下降,而且她前19年缴纳保费时,没有一次逾期……”
保险公司在了解详细情况后,经过内部审查评估,最终做出了让步,同意王大妈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但需其支付复效的利息。王大妈同意了保险公司的方案。
“之前19年我没有一次逾期的,现在年纪大了,记性也越来越不好了,真的特别感谢法官和保险公司的理解……”调解方案达成后,王大妈握着谢法官的手喜极而泣。(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大妈在瑞轩保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后因年龄大、记忆出现衰退等原因忘记缴纳保费。在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后,保险公司经过内部审查评估,最终做出了让步,同意王大妈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购买各种保险来抵御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投保后,请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续期保费,尤其是对已经交够多年的保险用户,切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失。
作者:陈龙梅(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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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