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好友之间“发福利”,不为赚钱也犯法

时间:2024-12-26 15:07: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我又没有收钱!只是兄弟之间互相发福利,怎么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随着微信兴起,很多人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和好友、群友分享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分享正能量的好东西可以增进好友感情,但是有些不当内容的“好东西”就有触犯法律的危险,哪怕没有盈利只是单纯转发,都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件回顾】

被告人魏某在某视频平台经营一家小店,杨某(另案处理)是该视频平台聊天主播。杨某经常来光顾魏某的小店,魏某也经常去杨某直播间互动,一来二去二人熟识起来,不仅在视频平台上互相关注,更是私下加上了微信好友。

杨某的直播主要以讲黄段子的方式来吸引粉丝,但效果不佳。于是杨某便提出“发福利”换粉丝打赏。魏某明知杨某所说的“福利”是淫秽视频,仍出于“兄弟义气”,先后3次(其中前2次主动)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淫秽视频163个,后杨某将上述淫秽视频转发给粉丝。经认定,涉案的163个淫秽视频属于淫秽音像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传播淫秽音像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目前案件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在公共空间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当代互联网发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传播速度快,隐蔽性较强,辐射面较广的特点,此时看似简单的上传“分享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传播行为”。本案中,魏某为帮助杨某向粉丝发“福利”,在明知杨某要对外向不特定人群(粉丝)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淫秽视频163个,虽然魏某没有牟利目的,但传播的淫秽视频远超40部,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网络空间健康发展。互联网的淫秽电子信息不仅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道德风尚,也会诱发违法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对于淫秽视频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共同构建绿色健康文明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作者:董祉圻(敦化市人民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