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30 09:49: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诚信成为企业赢得市场信任的关键。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一切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仍有企业枉顾法律规定,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4年初,莲湖法院对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化名)违背破产管理人职责,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限期交纳。近日,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履行完毕。
原告西安正林公司(化名)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希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破产管理人,在明知被告王勇(化名)、潘亮亮(化名)等人不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资格,不属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王勇、潘亮亮等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缴纳出资款,企图使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并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侵害王勇、潘亮亮等人的合法权益。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希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对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的深入了解,但其明知王勇、潘亮亮等人不属于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法院使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并申请财产保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王勇、潘亮亮等人的正常生活及生产经营,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此,莲湖法院及时出具罚款决定书,不仅维护法律权威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法院立足主责主业,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做出的贡献。
法官在此提醒,民事裁判结果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民事主体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邹宏蔚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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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