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7 10:48: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行人横穿马路与货车相撞,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因赔偿协商不妥产生纠纷,经办案法官悉心调解,保险公司自愿支付赔偿款,纠纷得到了化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被告郝某持证驾驶轻型货车沿移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镇新兴村香满园饭店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事故,至陈某受伤。三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判定原告陈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郝某负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郝某垫付了15000元,事后,原、被告就事故损失赔偿协商不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查明案情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只是对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妥。为了能让原告尽快拿到损害赔偿,免去不必要的诉累,办案法官对有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及数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法官的悉心解释和耐心劝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247元,并返还被告郝某垫付款9973元,至此,纠纷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作者| 刘斌
编辑|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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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