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7 18:00:1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驾驶车俩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判定为全责的时候是不是就不能获得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1日16时20分许,艾某驾驶的A车与赵某1、赵某2搭乘凌某驾驶的B车相互碰撞,致艾某、凌某、凌某承载的赵某1、赵某2也受伤,对于该事故经岳普湖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某全责,艾某无责。事故后赵某1、赵某2到岳普湖县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疗、检查费共计3678.19元,赵某1、赵某2出院后,委托伤残鉴定,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赵某1因交通事故受伤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赵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九级伤残,赵某1、赵某2鉴定费用为3770元。故凌某、赵某1、赵某2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艾某、中国人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公司,要求艾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审理情况
经查,艾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投保于被告中国人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公司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事故发生时被告艾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但需要在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艾某驾驶车辆与赵某1、赵某2所乘坐的凌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1、赵某2受伤,虽然艾某无责任,但其驾驶车辆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艾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内包括无责任赔偿,故原告诉请中国人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远远超出请求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18000元、医疗费1800元,因此,交通事故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险赔偿。
综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己方全责时,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由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时,则可由车辆自身投保的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予以赔偿。
法官寄语
道路干万条,安全驾驶第一条,行车要规范,安全你我他!
供稿: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作者:迪丽努尔、艾合麦提·艾孜孜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