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4 10:49: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5年3月13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牛某某、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因经营需要,欲大量购进500g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通过亲戚朋友得知该信息后,遂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联系。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看到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130万份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帮薛某某寻找货源。杨某通过被告人牛某某联系到省外一家能够生产高仿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的生产厂家,并通过微信将高仿蓝月亮洗衣液的事宜告知薛某某,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2023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陕西冉氏万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单价2.9元,合同价款92800元。因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质检报告、生产资料等手续,经薛某某、杨某、牛某某合谋,将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提供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杨某、牛某某按照约定的地点安排生产厂家将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交付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支付货款92800元。薛某某收款后按照约定以每袋2.5元的价格与杨某结算货款,共向其支付货款80000元。杨某随后向厂家支付44800元货款,支付运费4700元,向牛某某转款10000元。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后,将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2025年1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经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涉案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被告人杨某、牛某某销售金额8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销售金额92800元。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近年来,西安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惩处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2018年以来,共计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刑事案件110余件,案值1.8亿余元,判处被告人196人,对11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金额5500万余元。另对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严惩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消费过程中,也潜藏着各种风险,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虚假宣传、虚假预付卡消费、虚假保健品、欺诈性扫码领礼品等。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当中,需要有识别消费风险点的意识,比如选择可信渠道、设置安全交易模式、防范低价诱惑、保护好个人信息等,在出现问题时,迅速保存取证、拦截资金,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始终将消费者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置于重要位置,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普及消费者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西安法院今年精心编写了《西安法院消费者权益刑事司法保护问答手册》。手册以问答形式,围绕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旨在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共筑满意消费保障体系。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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