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9 20:00:14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作者:李媛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李媛)即日起至5月1日,陕西省首次制定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指出:
(1) 重点污染源单位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凡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因子、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2)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禁止向个人销售散煤
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水泥、火力发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饮食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违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用煤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禁止向个人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违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装修竣工室内空气强制监测
炼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泄漏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等挥发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此外,商店、餐饮、旅游、宾馆、影视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实行竣工室内空气质量强制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监测应当由具有法定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