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28 06:54:31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张东锋
起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的出租车司机赵师傅,昨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其在网络聊天群的“言论已对其他出租车停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碑林区公安局虽在传唤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但该程序违法不影响实体的公正处理,赵师傅败诉。去年,赵师傅在一个网络聊天群讨论罢运时建议应组织一些人宣传,被行政拘留10日,赵师傅不服将碑林区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警方部分程序违法
据南都此前报道,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在于赵师傅参与车主网络聊天群讨论的发言是否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碑林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时警方认定,8月27日,嫌疑人赵××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在出租车主群(963×××××)发布煽动出租车司机罢运上访集会信息,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赵××拘留。(南都2013年11月22日网眼曾报道)
赵师傅此前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说法是,当天他在网络聊天群里发言“为什么不组织一些人进行宣传发动呢”,并表示若需资金可以捐钱,均只是响应大家的维权提议,实际上后来大家也没有真的罢运,谈不上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赵师傅的代理律师段万金则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赵的发言属言论自由。
但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的“言论已对其他出租车停运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且传播范围直接针对的是该群里的出租车司机,应认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至于赵师傅称未造成实际后果,判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并非是在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给予处罚,而是只要实施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因此“警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点在警方调查处罚赵师傅的程序上。
据一审判决,本案中虽然警方在对赵师傅传唤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构成程序违法,“但鉴于原告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究了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程序的违法不影响实体的公正处理”,所以对赵师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支持。
警方解释截图来源 原告方不认同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赵师傅的代理律师段万金在博客中称,赵师傅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诉。赵师傅昨晚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表示正在准备相关上诉材料,准备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法院认定赵师傅的言论对“停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段万金在博客公布的上诉理由中写道,“这就是说,面对出租车每月8000元左右的沉重压力,出租司机不能对其他司机说我们不干了,甚至其他出租司机都不能附和赞成,如果附和赞成,可能面临的就是十天的行政拘留,哪怕你什么也没干”。
他说,原告聊天的内容只是发牢骚,最多只是一种想法,言论只有在会带来明确而即刻的危险时,公权力才有权干涉,“言论自由意味着有权说不正确的、发泄性的言论”,因此赵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
提到一审判决,段万金称,在涉及警方程序违法方面“避重就轻”。按他和赵师傅此前的说法,在一审庭审中,警方未对其提供的赵师傅在网络聊天群发言截图的来源作合理解释。针对警方称截图是赵到达公安局后,登录电脑获取的,段万金称,“这样的解释违背基本常识,因为网络聊天聊天内容只能在原聊天电脑上保存”。
在他看来,如果警方不能证明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那就应认定程序违法。同时,既然判决书中也认为警方有程序违法之处,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的处罚决定就必须撤销。
说到上诉,赵师傅对南都记者称,这是他唯一的选择。他表示,因为被认定有违法行为,在与出租车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跟他续签。而这对他影响很大,以前自己是车主,请别的司机和他轮流开,现在没了营运资格,只能给别的车主开车。 南都记者 张东锋返回腾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