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得到国家肯定

时间:2014-02-06 11:39:52来源:本网作者:网宣

李克强张高丽给予肯定国家环保部发文推广

    记者1月2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已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26日阅示了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在给领导呈送的【陕人常发2013第32号】文件上注释:“据了解,这是全国大气十条出台后,地方政府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法规。”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5章82条,《条例》紧紧围绕大气污染源的防与治,设章、设条,确定了社会监督员、燃煤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按日连续处罚等法规,对依法治理大气污染,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大气环境有着积极意义。《条例》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后的第一部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地方环保法规。此前,国家环保部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给予充分肯定,认为陕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评价《条例》行事快、有突破、有创新,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树立了很好的典范,对各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立法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并已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转发全国,供借鉴参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过程,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立法,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立法,立管用、实用、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好法规的立法精神。去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就以西安为中心的我省关中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热点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开展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在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条例》草案于2013年7月24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并于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二审。根据常委会议两次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党组就《条例》的修订进行了一次大范围征求意见活动。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洪武,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晓东、吴前进分别带领调研组,赴西安、铜川、宝鸡、渭南、延安、榆林等市、区,就正在修订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宋洪武对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各界人士表示,人大的立法,就是要按照人民的意志,瞄准社会管理难点,立人民认为管用、实用的法律法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要创新思路,审议要严格把关,该增加的内容要增加,不实用的条文要淘汰。随后,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律起草人员积极行动,听取意见,努力创新,在六次常委会议上拿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修订稿。经过不懈努力,《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终于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获得通过。
    《条例》通过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就《条例》的贯彻实施强调指出,要客观认识我省发展“稳”和“好”的基本特点,正确看待发展指标,坚定不移实施稳中有为、提质增效发展战略,突出抓好产能过剩化解、灰霾天气治理、民生工程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等重点工作,努力打造陕西经济升级版。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支持《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委派环保部政法司领导出席《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洪武表示,中央领导阅示《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肯定和支持。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陈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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