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26 11:08:34来源:本网作者:网宣
3月24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和重新确定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及说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县级人大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对全省107个县(市、区)的人口进行了摸底的基础上,并征求部分县人大委员会意见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人口规模分大中小三个档次确定:人口在10万以下的为27名,人口在1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为35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为45名。按此重新确定后,全省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共3695名。
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照省公安厅和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的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渭南市蒲城县,延安市宝塔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等19个县(市、区)的人口变动比较大,按选举法计算后需增加的代表名额在10名以上,最多的达52名。其他县(市、区)的人口增减变化不大,代表名额维持现在规模。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