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25 14:26:51来源:本网作者:网宣
5月24日,陕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彭随义作关于《<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提请常委会审议,为我省今年下半年全面启动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和新一届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新的法律遵循和保障。
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对应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内容作相应修改,以保持同上位法一致;二是将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定成法规条文;三是对与现行有关政策、制度不相符合以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次数,并明确主席团会议的召集人;增加乡镇主席团的工作力量,提出“主席团设办公室,作为主席团的办事机构”;细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并规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大报告。关于选举实施细则,增加规定:“选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予以补充和完善。关于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增加:“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是否继续提名推荐的依据。”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