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29 17:54:10来源:本网作者:网宣
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从贯彻落实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立足以人为本、惠及民生,注重保护女性权益,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现实问题;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增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政策法规规定的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条例主要从人口与生育政策、再生育规定、便民服务和权益保障、婚产假优待、哺乳期优待、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人口政策精神,结合各方面意见,删去了“控制人口数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其中,“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增加了关于计生协会的规定和保护生育女婴的妇女和女婴的禁止性规定,简化了办事程序,并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假期天数未减少;参加孕检增加的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共为70天,在已出台的27个省(市、区)规定中居前列。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持继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标准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不再对婚生与非婚生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区分,“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增加了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的规定。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