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0 12:03:09来源:本网作者:网宣
11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宣誓办法的决定,该《办法》对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宣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任免。《办法》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表决。
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宪法宣誓。《办法》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