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0:09: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有人询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那么,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能接受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吗?人民法院院长辞职是同样的程序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是先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通过后,由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检察长辞职,最终批准机关是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原检察长应继续行使职权。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予以接受。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提出辞职的人员才能离职;辞职不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会议决定接受检察长辞去职务的请求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辞职不能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的辞职,是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请求。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