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7:17: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天科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围绕以下方面的内容提出:
1.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和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问题;
2.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在视察、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7.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属于上级或下级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
2.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3.代转人民群众申诉、检举、控告信件或意见建议的;
4.案件正在司法行政程序中处理的;
5.属于学术探讨、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的;
6.没有实际内容的;
7.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三、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要把握好的原则
1、要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出。
视察活动中也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特例)。
代表提出建议是履职的公务行为,因此要向组织提出,不应向个人提出。
2、要用书面形式提出。
尽可能使用人大统一制作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包括首页、附页、签名附页)。
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提出建议的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同时填写清楚自己的代表证号码、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代表的建议和签名不要使用复印件。
同一内容的问题在作为议案提出后不宜再以建议的形式同时提出。
建议一般不要写领导人姓名或者其他机关的名称,请谁处理由主席团安排。
3、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明确具体是最基本要求。有利于办理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4、不提同代表履职无关的建议。
四、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程序和要求
人大代表的建议,代表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人大网上办理系统提交。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为方便代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还为代表制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信封或者专用电子文档格式。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需经代表一致要求方可以撤回。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