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代会需要邀请或决定吗?

时间:2024-07-04 20:40: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

 

崔厚元

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在具体实施列席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必须经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邀请或决定才可列席;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代会由代表自己自行决定,不需要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的邀请或决定。

笔者以为,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有权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但实际中具体操作程序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于列席会议的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知,列席会议一般分为“列席”“应邀列席”和“可以列席”等。依照《立法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这里“列席”相当于“应当列席”,“应邀列席”相当于“许可列席”,“可以列席”相当于“有权列席”。一般来说,在法律条文中,用“应当”表述义务,用“可以”表述权利。“可以”是指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可以为,也可以不为,可以的主体具有选择权。作为法律术语,“可以”等同于“有权”,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己决定。基于这种“可以”的授权性规定,列席原选举单位人代会是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否列席会议由代表自行决定,无需人大常委会邀请或决定。

在工作实践中,大部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都列席原选举单位人代会,也有少数地方人大以会议场地和接待能力有限为由,不安排上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代会。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可以”法律含义的误读。为避免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具体细化,或者是全国人大予以法律解释。


供稿: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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