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07 11:02:22 阅读量:
案情回顾
原告蔡某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学校建设项目—提供室外管网工程劳务作业,工程结束后,被告公司临时技术员王某与蔡某核对工时并出具欠条,载明蔡某工作时长561小时,按每小时162.5元计算,劳务费共计91162元,欠条上加盖了“某学校建筑工程项目专用章”。
被告公司曾出具书面证明,称该项目专用章仅限施工期间工程管理或资料使用,且由公司保管,超范围使用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后蔡某索要劳务费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1162元劳务费。
被告抗辩称,法定代表人未在项目现场见过蔡某,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王某仅为临时技术员,无权核算工时、工资及使用项目专用章,不认可公章效力。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聚焦两大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结合欠条及被告出具的公章使用证明,法院认定蔡某为案涉项目提供了劳务,双方虽无劳动关系,但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
2. 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司:王某作为被告临时技术员,核算工时并加盖项目专用章的行为,使蔡某有理由相信其获公司授权,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被告需承担王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蔡某支付劳务费91162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纠纷,系指在履行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中,劳务提供人和劳务接受人之间因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发生的劳务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确认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产生的争议。
两者在法律适用、主体关系等方面
存在显著区别:
主体资格: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劳务合同主体无此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
隶属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合同双方仅为平等的经济往来关系,无行政隶属。
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受《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合同仅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约束。
解决程序:劳动争议需经仲裁前置,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报酬性质:劳动合同的工资受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规定约束;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无强制性标准。
本案中,蔡某仅向被告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法院可直接受理该案。
根据《民法典》,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法人对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便行为人无代理权,代理行为依然有效(表见代理)。
王某加盖项目章的行为以被告公司名义作出,且无证据证明蔡某知晓王某无权用章,故被告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被代理人以代理人无代理权、印章不符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给务工人员的建议:
证据意识是关键:务必留存工牌、考勤记录、工作现场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
结算环节要规范:完工后应主动要求对账,形成书面结算单,并力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有效公章。结算单应包含姓名、工作内容、工时、单价、总金额、已支付及尚欠金额等核心信息。
首选书面协议:提供劳务前,尽量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规范印章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与保管制度,明确每一枚印章的使用范围和责任人。
加强人员授权与监督:对项目现场人员,应明确其对外权限边界并进行必要培训,避免因授权不清引发表见代理风险。
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司内部的权限限制或印章使用规定,仅在内部有效,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一枚小小的项目章,背后是公司的信誉与责任。本案再次表明,法律必将坚定捍卫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唯有诚信守法、规范行事,方能从根本上避免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作者:姬欣然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